南宋末年以及整个元朝是一个民族纷争的时期,蒙古族的兴起使中原文化又一次与异族文化发生了碰撞。蒙古统治者很重视中原地区,并且随着长期的交往,中原在他们的心目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位置,这就是为什么蒙古把统治的重心放在中原而不是其他汗国,但这不意味着蒙古人会主动并且全面地接受汉文化。蒙古族的汉化道路实在是曲折而又艰难,但在这个时期有一个人物对蒙古族的汉化做出了突出贡献,他就是耶律楚材。
辽国与金国在与宋朝的战和交错的过程中,先后被中原文化同化。蒙古人在征服辽国之后起用了其贵族官僚,这些官僚是最先让蒙古贵族接触汉制的先驱,其中耶律楚材是最具代表性的。
耶律楚材是契丹皇族的后裔,辽太祖耶律阿保机的九世孙,辽朝东丹王耶律突欲(耶律倍)的八世孙,金朝尚书右丞耶律履之子。耶律突欲是契丹皇族中最早接受汉文化的人之一,他治理东丹,一概采用汉法。他对中原文化十分推崇,有很深厚的汉学功底,契丹贵族内部动乱时,他逃到中原度过了其后半生;他的后代有一段时间也是在中原生活的,后来才辗转回到辽并成为金朝的贵族。汉学的影响一直在这个家族延续了下去。
自耶律楚材的祖父耶律德元起,他们家世代为金朝的达官贵族,常居燕京。当时燕京是北方封建社会的经济文化中心,这里有深厚的汉文化的基础;这使得耶律氏世代受到汉文化熏陶,形成了读书知礼的家风。耶律楚材的名及字均取自《春秋左氏传》中的“楚虽有材,晋实用之”的典故。耶律楚材从小就受到了儒家思想的熏陶,他的理想是按照儒家的学说来治理天下。
耶律楚材还曾师从曹洞宗宗师行秀,受到佛法的影响。他的一生在思想上一切以佛祖为归依,在行动上又遵循儒家的济世安民之道。他自己说:“以吾夫子之道治天下,以吾佛之教治一心,天下之能事毕矣。”这使得他的思想另有一番特色:他虽崇尚汉文化,却没有汉族士大夫的狭隘的民族情绪和偏见。在他看来,没有什么华夷之分和华夷之防,他的政治理想是华夷一统,共享太平。
耶律楚材为了保持汉文化并使蒙古上层接受汉文化,利用蒙古贵族的实用主义思想,主要从保护和任用儒才、传播儒家礼教的方面入手。他深知要统治中原非用中原的制度不可,而熟知汉法统治之道的是汉儒士,于是他在得势之时大力保护汉儒士并引荐他们进入仕途。1230年耶律楚材在中原辖区设十路,每路都任命正副课税使,皆由儒士担任。
在蒙古灭金和征伐南宋时,许多名士如元好问、赵复、窦默、王磐等人都被保护并起用,这对于北方学风的兴盛有很大的影响。耶律楚材还向蒙古贵族传授儒家思想;他先从尊孔开始,兴起讲学之风,在京城还设置了国子学。
蒙古是个游牧民族,处于奴隶社会,它的各项制度和社会组织形式都是以部落酋长制为基础的。这种制度对于统治先进的汉民族地区来说无疑是极为落后的,也无法适应当时的社会要求。耶律楚材看到了这一点,于是在各个方面开始了改革。
在窝阔台即位时,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传统,制定了册立仪礼。这种仪礼要求皇族尊长都就班列拜,这与蒙古的习俗是不大相合的,耶律楚材从亲王察合台入手做工作。蒙古国以前并没有什么正式的君臣之礼。拜汗礼的实施是对中原礼制的继承,它表现了大汗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不可超越的权力。这种制度即使是在元朝灭亡蒙古人退回草原后,也仍然保存着。
自秦汉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直存在着矛盾。要巩固一个地域广阔的封建王朝,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行政制度,以便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耶律楚材也不例外,他进行行政改革的一个最大目标是:削弱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
蒙古向外扩张,其目的是为了掠夺。这种掠夺方式对社会生产力破坏巨大且不适合农耕经济,不利于对中原地区的统治。当时对于蒙古族统治者来说,不知赋税为何物,更不知赋税对于经营中原地区的巨大作用,但是耶律楚材已经看到这一点并有了初步的治理计划。
作为一个游牧民族,蒙古统治者还不知道农业对经济的重要性,于是窝阔台采纳了耶律楚材的意见,把全国分为十路,每路设正副课税使,他们直接隶属于可汗,与各地管民政的文官、管军政的万户鼎立而三,各不相干。这十路分别是:燕京、宣德、西京、太原、平阳、真定、东平、北京、平州、济南。收税的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中。
要使赋税制度顺利推行,在兵荒马乱的时代必须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要尽可能地保留足够数量的人口;二是要保证这些人口安定而不是到处流亡。在保留足够数量人口方面,耶律楚材主要改变蒙古军队对反抗者进行屠城的老习俗。另外,当时的贵族地方势力乱征税役,高利贷者盘剥百姓,大量人口逃亡;耶律楚材借用中央力量控制地方税收,重整高利贷债务,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
但是在实施中,蒙古人的税收很不规范,往往一年征收很多次或是临时征发摊派,弄得人民苦不堪言,大量农民逃亡,流民数量大增。耶律楚材其间又不得不采取措施编收流民,就地安置或遣送原籍;重整赋税征收制度,加强对地方征收赋税官员及各位王公大臣在投下征役的监督。
蒙古国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决定了它的法制也是不够健全的,随着蒙古国统治地区的扩大,社会治安、吏制等问题日益严重。成吉思汗生前定下的类似于部落联盟内部规矩的“扎撒”,根本不能适应复杂的社会形势。当时州郡长官贪暴肆虐,富豪任意兼并土地,地痞流氓杀人越货的现象十分严重。耶律楚材针对社会现实,本着中原的若干法律原则提出了《便宜一十八事》作为临时法律,对地方官吏擅自科差、商人侵吞官物、蒙古色目贵族不纳税、贪污官物、死刑判决等方面的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使得当时的社会情况有一些好转。
耶律楚材的政治愿望最终在忽必烈时期得以实现。忽必烈在位时重新确立了封建的中央集权制统治体系以及相应的各种典章制度,中统、至元间的创制,奠定了有元一代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