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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裁判战争的法规——条约与公约
作者:盛文林   |  字数:806  |  更新时间:2016-07-18 13:59:53  |  分类:

儿童教育

战争是人类斗争最残酷的方式,法律规范则是人类文明的表征。为了禁止国家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协调武装冲突中“军事需要”和“人道要求”的矛盾,减轻战争灾难,避免不必要的痛苦,人类制订了许多限制作战手段以及实施人道保护的战争法规和国际军事约章。

一、圣彼得堡宣言

世界上第一个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战争法条约——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明确宣布:“战争的需要应服从人道的要求”,禁止在战时使用400克以下的爆炸性弹丸,展现了战争法的文明精神。其后每一个战争法条约的出台,都反映了人类在文明与良知道路上的孜孜追求。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对战争法规的许多重要规定,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陆战法规和惯例、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等,许多至今仍然有效,为以后战争法的编纂和发展奠定了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对战犯的审判,依据的就是海牙公约相关条款。

三、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规定对敌方战俘和伤病人员、平民应予人道待遇。日内瓦公约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任何武装冲突与战争,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渊源,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四、禁止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公约

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都是非人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了限制其发展和使用,联合国先后在1971年和1992年通过了全面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两个无限期有效的国际公约。规定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发展、不生产、不储存、不取得和禁止使用生物、化学武器。

五、核不扩散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核武器是人类掌握的威力最大也最恐怖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目前全球库存的核武器,足以毁灭地球几次,成为悬在人类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先后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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